宗教與人文研究所學業章程
(民國90年6月14日所務會議草擬)
(民國90年11月2日所務會議訂定)
(民國91年9月11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(民國92年10月24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(民國96年10月2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(民國99年4月28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(民國104年6月3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(民國105年6月15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(民國106年5月25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(民國107年6月12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(民國108年6月6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(民國108年12月24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(民國110年5月18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(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(民國111年12月7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(民國112年2月22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(民國113年1月10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(民國113年9月12日所務會議修改通過)
一、課程要求
碩士班修業期限為二至四年,最少必須修滿三十學分(不含碩士論文),其中必修課程為:(一)宗教組:宗教學理論(3學分)、學術研究倫理(0學分)、宗教實踐與田野研究(2學分)、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(2學分)、獨立研究(1學分)。
(二)慈濟組:宗教學理論(3學分)、學術研究倫理(0學分)、慈濟經驗研究(2學分)、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(2學分)、獨立研究(1學分)。
二、論文指導教授
每一位學生最少必須選定一位論文指導教授。
指導教授必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:(一)本所專任教師;(二)若為所外教師則需配合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,共同擔任指導教授;(三)曾擔任本所專任教師者,或開設一門課程之兼任教師者,可免共同署名指導教授;(四)若為校外屬於特殊研究領域,在學術或專業上有成就者,需配合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共同擔任指導教授,並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。
指導教授最遲需於研究所二年級上學期「獨立研究」開課前選定。
學生如需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時,徵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同意後,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所方報備後始正式生效。惟此項更動之時限需符合校方之規定。
鑒於論文指導的質與量應力求均衡。指導教授以學生當學年入學人數÷本所教師總人數再加一位,即所上教師指導當屆學生人數以不超過3-4位為原則。
三、論文研究計畫
每一位學生在進行正式論文撰寫前,必須先繳交論文研究計畫,論文題目應與所內所修課程相關,如有疑義,須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;論文之提出除修習「獨立研究」之必修課程外,須參與所內舉辦之論文計畫發表會【參與校內外公開論文發表者(第一作者)可採認而取代之】,發表會舉辦後與計畫口考至少間距10天,並應進行實質修改,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方得提出計畫口考。
論文研究計畫需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,在口試日二週前繳交一份至所方核備,並以書面敘明口試日期與地點。口試成績分為『通過』與『不通過』,一律不計學分。
研究計畫口試第一次未通過者,經修改後可申請進行第二次口試,第二次口試仍未通過者,半年後可提出第三次申請,若仍未通過,需在半年後才能再提出申請,依此類推,最多可至碩士班修業最長期限四年,未能通過者應予退學。
四、學位論文及口試委員會
學位論文初稿應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,在口試日二週前繳交一份至所方核備,並以書面敘明論文口試日期與地點。學位論文之格式、繳交時間等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論文計劃口試舉行後三個月方得舉行學位口試。
論文口試委員會應由三或四名教師組成(包括論文指導教授)。委員會的成員至少必須有三分之一為校外委員。若有2位共同指導教授時,需再另外安排2位校外委員,其中校外委員可以是指導教授。